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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重要】法律小常識 [打印本頁]

作者: 23003469    時間: 2009-4-24 06:23     標題: 【重要】法律小常識

網路犯罪公約-維基百科

網路犯罪問題您注意了嗎?

少年法律之恐嚇罪為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罪)

網路犯罪防治


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就網路犯罪類型大約區分為以下八類:
一. 網路媒介及傳佈色情
二. 網路販賣違禁、管制物品、盜版光碟、贓物、侵犯他人著作權及商標權
三. 教唆他人犯罪
四. 網路詐欺
五. 網路恐嚇
六. 毀謗侮辱 妨害名譽(偽造文書)
七. 駭客侵入與散佈電腦病毒
八. 網路賭博


連續犯之意義:所謂連續犯 按刑法56條規定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 以一罪論 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ㄧ

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 公然 的情況下 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誹謗罪:是只要有 散布於大眾 的意思 不論在公開場所或私下指責都可以構成這項罪名

(新)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之規定:
追訴權 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1.犯最重本刑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十年
2.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十年
3.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 十年
4.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之罪者 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網路犯罪類型:
1.公然侮辱罪(刑法309條)(告訴乃論罪)
2.誹謗罪(刑法310條)(告訴乃論罪)
3.恐嚇罪(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305條)(公訴罪)
4.詐欺罪(普通詐欺罪 刑法339條)(公訴罪)
5.毀損罪(刑法354條)(告訴乃論罪)
6.竊盜罪(普通竊盜罪 刑法320條)(公訴罪)
7.煽惑他人犯罪(刑法153條)(公訴罪)
8.偽造文書罪(刑法210條)(公訴罪)
9.妨害風化罪(刑法235條)(公訴罪)
10.違反著作權法(告訴乃論罪)
...等等 詳情請點閱上述相關連結或利用搜尋網頁進行搜尋

作者: 27629572    時間: 2009-4-24 08:21

本帖最後由 27629572 於 2009-4-24 00:32 編輯

在這邊幫版主做個更正跟補充^^
1.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目前已經刪除(因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而現行實務界採刑法第五十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
說明:以往舊刑法如果在審判確定前犯同一罪名者(犯罪次數不限)至多加重其刑二分之ㄧ!
而目前現行刑法採數行為觸犯數罪名併合處罰!意味著比舊刑法更加嚴厲.
(至於犯罪行為單.複數之判斷則為另一問題)

2.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由此觀之千萬不要仗勢著年紀小而心存僥倖!!

作者: 23003469    時間: 2009-4-24 23:44


胖胖~謝謝更正與補充^^

我再找或想一下關於小朋友的案例或常犯的通病吧

畢竟這邊小朋友人數比較多 所以就該以小朋友為主要之討論對象

還有上述條例的刑罰有空我再去找找 補充一下

另外也請家長多多關心多多宣導 如小孩不清楚上述內容請以導讀方式為之 謝謝

作者: 23476104    時間: 2009-5-17 16:44

拍拍拍
謝謝板主提醒
作者: 23757463    時間: 2009-5-17 17:08

板主之前我朋友被恐嚇要帳密ㄟ
作者: 20267809    時間: 2009-5-17 17:52

謝謝^ ^
作者: 26505419    時間: 2009-5-17 18:04

謝謝小笨童版主的文章,

小朋友的確不清楚這些法律條文....
作者: 28459549    時間: 2009-5-17 18:51

很多小朋友都不知道罵人的罪過。
作者: 25684285    時間: 2009-5-17 19:13

呃.....你們是律師嗎??
你們說的.....
我一個都沒聽過=.=
...........
作者: 28034400    時間: 2009-5-17 19:40

厲害~~><
作者: 28144199    時間: 2009-6-17 21:41

早就知道啦~其實注意一下禮貌禮節就能避免觸法
作者: 26493557    時間: 2009-7-18 11:27

謝謝樓主提醒~!
作者: 25836899    時間: 2009-7-18 12:02

謝謝!!!
的確該多讓小孩或成人都更清楚一些!!!

作者: 20482983    時間: 2009-7-22 14:39

要把壞人抓起來
作者: 27204547    時間: 2009-7-28 02:20

有些小孩子
不懂法律
也不懂自己的腦子想什麼
希望他們能懂
作者: 22128615    時間: 2009-7-28 10:41

那我問一下
如果有人說別人文章無意義,叫人不要在張貼了
那算嗎??
我的文章被說無意義
人家只想分享而已
((大哭
作者: 28221762    時間: 2009-7-28 10:51

好厲害噢 謝謝你的提醒歐~
作者: 22770156    時間: 2009-7-28 12:01

無論什麼事都該懂一點
這樣才不會別人講啥都不懂喔
作者: 26037134    時間: 2009-7-28 12:06

看了這些花了30分鐘!!
作者: 28325449    時間: 2009-8-5 17:09

真是一篇不錯的文章  (敬禮)
作者: 24493862    時間: 2009-9-1 15:06

同學~你的刑法 要不要稍微注意年齡的部份阿?

這邊多的是14歲以下18歲以下耶~
作者: 25320967    時間: 2009-9-19 13:05

看不懂
作者: 22371079    時間: 2009-10-7 16:41

我沒那沒邪惡 0.0 但我笨笨的-..-
作者: 27817036    時間: 2009-10-9 20:47

我有一次被一個人亂檢舉當試範品(迷:我沒作什麼阿)嚇死人了啦(俗話說沒做事的摩爾不是不會被舉嗎0.0~還是聽錯~一整天不能玩~討厭~真希望摩爾不要有舉報系統~這等於在教壞別人)
作者: 23923365    時間: 2010-1-4 02:20

本帖最後由 23923365 於 2010-1-3 18:21 編輯
在這邊幫版主做個更正跟補充^^
1.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目前已經刪除(因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而現行實務界採刑法第五十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
說明:以往舊刑法如果在審判確定前犯同一罪名者( ...
27629572 發表於 2009-4-24 00:21


我另外再做個補充, 刑法沒那麼難啦~~~
1. 連續犯:
例如士林之狼, 強姦二個以上, 不論到第5個或第20個, 從第3個算起, 都是賺到的,
因為那時僅只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不符一罪一罰原則,
所以...改成現在的20個, 算20罪比較公平.

2. 少年犯:
未滿14歳之人不罰,
其立法意旨是:因為少年宜教不宜罰, 免得在監獄中學習到更高深的犯罪技巧.
作者: 24231472    時間: 2010-1-15 21:03

上課都有教ㄚ
作者: 28107771    時間: 2010-1-26 16:58

誰能幫我買超拉 不準騙我
作者: 28661809    時間: 2010-1-26 17:05

27# 28107771


你來亂的嗎?
作者: 23425569    時間: 2010-2-22 21:01

謝謝板主提醒
作者: 24908206    時間: 2010-5-15 00:17

所以  這就表示  做人一定要有口德  不要以為自己是小孩子就可以無法無天  如果你犯了罪
不是只有你受到懲罰  而是連帶你父母一起遭殃  所以  為了自己  為了父母  做一個有教養的人吧~~~~
作者: 20414704    時間: 2010-5-15 10:50

笨童你好棒喔
作者: 29476701    時間: 2010-5-15 12:03

請問你是律師嗎
作者: 27434677    時間: 2010-5-15 13:40

謝謝笨童,話說我同學常常在罵別人髒話,欺負別人耶....
作者: 23311095    時間: 2010-7-10 22:01

我爸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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