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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26505419 於 2017-3-31 22:47 編輯

制度上來講台灣一直沒有廢除死刑,只是死刑執行層面,法律規定必須經法務部批准,但2006年到09年因法務部長不批准死刑執行,囤積了很多死囚,等到引發眾怒換新部長後,才又開始執行。
而法律層面,以前還有絕對死刑之罪,但在2006年全部修訂為相對死刑,所以現今中華民國法律,已經沒有「絕對死刑」。

所以現在法官收到死刑案很少敢在無期徒刑與死刑中直接選擇死刑的,除非真的找不到任何理由說被告「有教化可能」。也因此,台灣比起幾十年前,真的越來越少死刑犯了。

而死刑是不是能夠遏阻犯罪,我覺得對於瘋子來講,死刑難以遏阻他們發瘋,例如捷運隨機殺人的鄭捷,或者砍童的王景玉。王景玉18歲開始吸毒而逐漸產生妄想,曾2次強制送醫。如果有跟精神病患對話過,你就會知道他們是無法有邏輯性的跟你對話,遑論死刑可以遏止他們發病。

所以我覺得死刑對於瘋子來講,只是事後讓他們永遠與社會隔絕,防止他們日後出獄再犯。

至於為錢謀財害命的人,這就牽扯到風險問題了,當做壞事絕對會被抓,可能遏止機率會比較高,如果不一定,那遏止人產生「富貴險中求」歹念的作用就比較沒那麼好了。

不過總的來說,我還是支持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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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26505419 於 2017-3-31 23:56 編輯
未成年犯人靠著未成年保護法金蟬脫殼的案件到處都是。46251982 發表於 2017-3-31 23:09

少年犯罪是以少年事件處理法去處理,成人犯罪偵查中被關叫羈押,少年犯罪偵查中被關叫收容,之後是裁定保護管束還是感化教育,就看犯罪情節輕重,收容的話是到少年觀護所,跟看守所類似,感化教育北部的話會到桃園少年輔育院或者誠正中學,一般感化都兩三年。
如果北部的孩子有犯案過,可能就會知道某地院的某法官很嚴格,有沒有吸毒,不供出上游,不說實話就先關,下次問話還避重就輕死不悔改繼續關。如果屢次吸毒就感化個兩三年。所以少年很怕遇到他很怕被判感化。
雖然未成年不能判死刑無期徒刑,而且成年後這些前案紀錄會銷掉,但他們還是有被懲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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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有放大喔?不好意思,因為我是用手機打字 不太容易操作論壇的字體 我修改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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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都是請那些德高望重且經驗豐富的律師大賢者出面職掌審判,所以他們都比較有guts,敢於替受害者爭取最大的公道,然而臺灣法官不是,因為臺灣法官都是考試考進去的,所以很多做個幾十年之後就會產生惰性、熱情減退,不敢惹是生非,不敢為了聲張正義而去得罪某些人權立委或知識菁英,只想安安穩穩地等退休。
21648069 發表於 2017-3-31 23:47

我覺得台灣法官不敢判死刑 不是因為怕得罪人權立委耶,畢竟在台灣社會,支持死刑的還是佔絕大多數,如果一個窮兇惡極的罪犯,例如當初的鄭捷,法官如果沒判死,那肯定會遭到社會大眾的圍剿引發一大波檢討聲浪,到時候恐怕又要有什麼紅玫瑰黃玫瑰上街頭了。所以判不判死都會得罪某一方。因此得罪少數的人權立委與否,應該不在法官考慮中。

不敢判死的主要因素 應該是基於背負一條人命的壓力吧。就像執行死刑的劊子手,沒有殺人不眨眼的膽子還真不足以擔負這重責大任。

不過有膽子的法官還是有的啊。

例如之前的謝依涵,一審士林地院法官就是判她死刑啊,其中一個蔡法官就曾說他經常思考「為什麼你有教化可能性,就可剝奪別人的生命,而且還不用付出自己的生命代價呢?」判完死刑,他從不認為自己身上背著一條人命,因為「我不認為判死是我決定的,那是他(被告)決定的,他(被告)在實施犯罪的當下就已做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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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誤會,非常抱歉(哭笑不得
46251982 發表於 2017-4-1 00:06

沒關係~沒有你提醒,我還不知道我的字體特別大呢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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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6505419

這就讓我想到我國中時期認識的學長
差我大概十歲,10年前因持槍殺人而被判入獄
你沒看錯 ...
34357569 發表於 2017-4-1 09:29

未成年持槍殺人啊 被害人有死亡嗎 對一個少年來講 七年的時光都與社會隔離疏遠,他回歸社會後 其實很怕他無法融入適應,沒辦法找到正常工作而重蹈覆轍,為了錢鋌而走險。他現在工作是什麼?


話說,你現在幾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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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6505419
被害人頭部中彈當場死亡
他現在都在火鍋店工作
其實也還好,他感覺挺容易親近的

今年9 ...
34357569 發表於 2017-4-1 09:53

國中生殺人是為什麼,這個很大條耶,尤其頭部中彈,殺人犯意決絕。


你這麼年輕啊 所以你現在是高二囉?有看到你發的一篇有關於推銷員的文章,以為你應該大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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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我們臺灣是自願遵守的,但由於聯合國不承認我們,所以兩公約並無實質強制力,法官之所以會被這公約影響,完全都是那些人權團體、立委或政黨和在背後直接施壓的緣故。21648069 發表於 2017-4-1 20:52

我國在退出聯合國以前所簽署的兩公約雖然並未獲得聯合國的認同,但是我國在2009年有通過了兩公約施行法 ,而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

因此 兩公約已經具有國內法的效力了。

故,兩公約國內法化後,法院判決即應適用兩公約之規定,亦即法官審判會受公約之約束。

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三編第6條第2項規定,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除死刑。

其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聯合國解釋,係指"蓄意"且"造成致命"或其他"極嚴重後果"的犯罪。

基於上開公約規定,法院為死刑判決時,就此項構成「情節最重大之罪」之事情,即需為明白的認定,並於判決理由說明其所憑之依據,始為適法。

因為公約有這條規定,所以在審判實務當中,兩公約就是律師們很喜歡引用來為被告辯護的一大辯護依據。

縱然兩公約並未要求簽署公約之國家應該立即廢除死刑,但是對於死刑的判決,卻做出了限制。所以律師大人們,就很喜歡對於何謂「情節最重大之罪」去做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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