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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就算了何必吵?
某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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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我以前不會分輕重,不斷筆戰,所以引起了不少人的反對
本人在此為我以前的事(傳承,致盲,筆戰)
正式道歉了。並在此承諾不傳承,致盲,筆戰"

再次強調你說的這句話。

自己銘記在心。 ...
35717749 發表於 2011-12-23 13:26

何不繼續求道?
清高之人。
某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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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姣嵐~~
好久沒看到尼喏~~
34133683 發表於 2011-12-23 14:22

某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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