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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七天鑑賞期是不是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用啊...?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 ...
21385687 發表於 2012-1-19 00:54

這會不會太誇張阿XDDD
想清楚自己, 想好事情, 遇見對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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