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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閒聊】一些法律小常識

本帖最後由 26494292 於 2015-6-12 21:02 編輯

但...網路上隱藏的許多危險和法律問題。

接下來~來介紹一下關於「留言」,「回文」等的問題和法律責任。

這論壇應該也有外國人用...所以法條「不一定」適用於中華民國以外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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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網路上常犯的法規~

公然侮辱罪:在公共場所謾罵以抽象方式謾罵他人者。

例:○○○在麥當當罵●●●是X獸不如的人。

誹謗(毀謗)罪:散佈謠言或敘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犯此法規。若要文字,圖畫來毀損他人名譽者罰則兩倍

例:■■■在網路上PO文說:「☆☆☆從前有竊盜,搶奪,恐嚇等前科,請大家多加防範。」

妨害信用罪:散佈謠言,留言,詐欺術等方式毀損他人信用者。

例:◎◎◎在網路上說:「$$公司所製作的水餃,所使用的是腐爛的豬肉,青菜是使用在菜市場地上撿到的。」

妨害電腦使用罪:盜取他人虛擬財寶,篡改他人電腦資料,干擾他人電腦訊號,製作犯罪程式等等,犯此法規。

例:©©©盜取®®®的真●愛心回力標占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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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

問:若我所發的文章未指名道姓,是否構成刑責?答:有,只要旁人知道是值誰的話。

問:若我所發的文章所敘述的是事實,是否構成刑責?
答:無罪,只要有證據證明是事實的話。但!如果涉嫌私人恩怨或與公共利益無關時,還是有罪。

P.S一個事件「未必」只會犯一條法律。

若有錯誤請見諒,會盡快修改。~ω~

回復 60# 20187327


律師費一審可能七萬十萬
然後判賠二千元精神撫慰
輸了就更可笑

那是訟棍嗎?
我老公超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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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27033315 於 2015-6-20 21:31 編輯

就算要告
告贏好了
律師費可能比告到的多吧還有會浪費很多時間
世界很小
在某地相離
不知許久又會在某地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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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說要告要告的
其實連三聯單是什麼都不知道
台中崔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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ㄙ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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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5# 20187327


可告

第 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 4 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我老公超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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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7# 20187327


民法就來吧
笑死人
民法告贏就行執啊
你只要脫產就完全沒用了
我老公超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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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人說我觸犯了民法耶

ㄙ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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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要告的人想打跨國官司

但是我覺得打跨國官司只因為被嗆很無聊

浪費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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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台灣人
B是香港人
A嗆B
B報警有用嘛
(?

ㄙ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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