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由浙江永嘉縣人民法院宣傳科工作人員提供的一審判決書上,記者發現了假牌照車引發的保險理賠糾紛的整個過程。
2007年2月7日,做生意的金先生在當地某車行訂購了一輛凱迪拉克轎車,車行代其向太平洋保險公司永嘉支公司辦理了車輛保險手續,並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第三方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基本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等險種,投保期限為2007年2月9日至2008年2月8日。金先生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了保險費共計10102元。
2月12日,車行為金先生開具了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2月17日,金先生向車行提車,同時,車行交給金先生一份牌號為「滬A×××××」的臨時行駛車牌,有效期15天(後經上海車管所鑑定,該車牌系偽造車牌)。
2月28日,金先生駕駛已投保的凱迪拉克轎車途徑甬台溫高速公路時與另一車輛發生刮擦,凱迪拉克轎車隨後與公路護欄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現場鑑定後,交警認定金先生應負事故全責。事後,被金先生碰撞的車輛用去修理費4823元,金先生的凱迪拉克轎車用去修理費197403元,拖車施救費600元,共計202826元。
在支付相關費用後,金先生隨即向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但保險公司以假牌照車不屬於理賠範圍為由拒絕金先生的賠付要求,金先生隨即於2007年12月25日向永嘉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共計20282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