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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崎
此一時彼一時,熟悉的戰場已變的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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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旅程多麼艱辛
我是我命運的主人 是我靈魂的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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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6071294


就是在一間考場(其實我也不知道該如何形容
旁邊坐著你不認識的人


管那麼多幹嘛
專心寫 ...
34357569 發表於 2017-4-1 23:39

就   別人的學校
不死身!不老不死!呵呵呵…STAND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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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我們臺灣是自願遵守的,但由於聯合國不承認我們,所以兩公約並無實質強制力,法官之所以會被這公約影響,完全都是那些人權團體、立委或政黨和在背後直接施壓的緣故。21648069 發表於 2017-4-1 20:52

我國在退出聯合國以前所簽署的兩公約雖然並未獲得聯合國的認同,但是我國在2009年有通過了兩公約施行法 ,而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

因此 兩公約已經具有國內法的效力了。

故,兩公約國內法化後,法院判決即應適用兩公約之規定,亦即法官審判會受公約之約束。

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三編第6條第2項規定,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除死刑。

其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聯合國解釋,係指"蓄意"且"造成致命"或其他"極嚴重後果"的犯罪。

基於上開公約規定,法院為死刑判決時,就此項構成「情節最重大之罪」之事情,即需為明白的認定,並於判決理由說明其所憑之依據,始為適法。

因為公約有這條規定,所以在審判實務當中,兩公約就是律師們很喜歡引用來為被告辯護的一大辯護依據。

縱然兩公約並未要求簽署公約之國家應該立即廢除死刑,但是對於死刑的判決,卻做出了限制。所以律師大人們,就很喜歡對於何謂「情節最重大之罪」去做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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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40277322 於 2017-4-2 19:07 編輯

支持死刑
廢除死刑基本上就是"以一個人的生命為代價去投資看看讓一個瘋子變正常人的可能性"

投資是有賺有賠的,這項投資我認為必賠無疑
Mr.black,通稱布萊克,自號黑鐵龍
手遊ID一律黑鐵龍布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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