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死刑犯可以器官捐贈 讓死刑犯做更有意義的事
這也算是贖罪的一種方式 ...
45988687 發表於 2016-5-12 19:21 
http://www.taedp.org.tw/story/2456
(節錄部分內容)
當子彈穿透顳骨卻無法深及腦幹,死囚不會立刻腦死,而是造成顱內出血、引發顱內壓升高、大腦脫垂、壓迫腦幹,進而可能造成腦死。然而這種效果是非直接的,不精確也不全然可靠。而且,腦死判定過程要求兩次神經學檢查,期間需相隔四小時,檢查內容包括三大項鑑定標準:昏迷或無疼痛反應、腦幹反射消失、窒息測試。這些檢測項目無法在槍決後逐一確認,所以行刑後的犯人並無法由合格之神經科醫師採用國際標準來判定腦死。而由於槍擊大腦並不會立即造成死刑犯的心跳停止,因此也不符合傳統心肺死亡之標準。這造成的結果是,當檢察官與法醫宣判死刑犯「法律上」死亡時,在「醫學上」卻未必是如此。
接下來當死囚被從行刑場移送到醫院進行器官摘取時,他們未完成的處決便接著在醫院裡的手術房執行,行刑隊未竟的處決工作,則接著由移植外科醫師來完成…。即使所有人都努力想要做好事並解救生命,違背「死亡捐贈者規則」卻導致如此瘋狂恐怖的畫面。我國政府和醫學會應嚴肅地考慮禁止如此在醫學、倫理、法律上爭議性高的器官摘取法。
萬一心臟自己跳出來
然後血泊滿地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