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們有好理由改變法律上的定義,也會有好理由改變一般人使用的定義。若我國在八十年後發現因為科技和教育的進步,使得孩子比過去早熟,平均而言在十六歲時就已經有過去十八歲時的心智能力,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但有好理由將「成年」改為十六歲,父母在一般而言也會有好理由提早讓孩子獲得做各種決定的權限。
在現在的臺灣,這就是發生在同性婚姻上面的事情:我們(竟然這麼晚才)發現同志也應該享有一般人享有的保障和尊重,因此考慮踏出實踐這件事情的第二步:讓他們跟一般人一樣可以結婚。(第一步是忍住不動用私刑處決他們,在這種意義上臺灣已經領先世界上某些國家)如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謝世民就認為,「承認同性婚姻」是一項有力宣誓,可以舒緩社會歧視同志的嫌疑。* 在這種意義下,在法律上改變婚姻的定義,是社會補償道德缺失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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